
二、请联系导师出具邀请信和《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由接受学校向日本法务省代为申请。关于要求对方出具《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事,在对外联系过程中可称“据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介绍,日本驻华使馆希望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否则日本驻华使馆不予受理签证申请”。
三、留学人员在取得《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后,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5/WSK)成绩单复印件,或各培训部颁发的我委统一规定的相关培训语种及培训级别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日方邀请信复印件和《在留资格认证证明书》复印件。经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函》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上海、广州留学人员集训部办理出国手续。
四、在自行联系过程中,应向日方提供的材料有: a)推荐信:应由大学校长或研究所所长或单位负责人推荐,需其亲自签名,盖章。推荐信除写明有关推荐内容外,还须明确被推荐人的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专业和费用负担等。
b)个人简历:从大学写起,中间不能间断。
c)研究成果:须注明公开发表的主要著作或论文及发表时间、刊物名称等。
d)研究计划:应内容翔实、切实可行。不少于600字五、赴日留学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准备各项材料。有关材料须经国内单位审核后方可提供给日方。
六、有关签证和机票事宜,可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联系人:李梅、杨丽电话:010-82303900传真:010-82303931七、其他事宜可咨询留学基金委出国事务部:联系人:谭蓓电话:010-66413182/3120/1903/3135 转816传真:010-66413281